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水平,现将盐酸甲氯芬酯胶囊等部分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下达的盐酸甲氯芬酯胶囊等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包括国家未公布正式价格的医保药品价格、一二类新药的备案价格以及我省未核定的民族药和省医保增列品种的临时价格。为方便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在国家和省核定公布正式价格前,有关药品经营单位暂按我局下达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今后核定正式价格,则按新价格执行。
二、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除备注注明外,均为仿制药品执行的价格。
相同规格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