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要求,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霉素等76种289个抗微生物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和我省增补医保相关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注射剂比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执行。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价格执行。
二、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
三、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及时降低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文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表:76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