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18种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皖价电[2004]41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精神,现将 18种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盐酸雷尼替丁等 9种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一)。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 2004年 7月 28日起执行。
二、奥美拉唑等 9种药品,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二)。表中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为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指导意见,在规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从 2004年 8月 6日起执行。
三、附表未列明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 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规定执行。
四、鉴于碘海醇因规格标识不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征求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对未单独定价的碘海醇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进行了调整。据此,我局制定了附表中未列明企业生产的碘海醇在我省执行的 GMP最高零 售 价 格,具 体 为:100ml:647mg/ml,每 瓶 320.00 元;50ml:647mg/ml,每瓶 200.00元;20ml:647mg/ml,每瓶 100.00元。非 GMP 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 GMP 低 40%确定。上述价格从 2004年 8月 6日起执行。
五、中标药品价格按照我省药品招标采购价格政策执行,其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要降到最高零售价格以内。我省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允许、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竞争降价销售。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盐酸雷尼替丁等 9种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奥美拉唑等 9种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