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精神,我局对九味羌活颗粒等102种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本通知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附表中备注栏中标注生产厂家的该厂家执行优质优价,其他生产厂家执行统一价格。
二、附表仍未列入的278种药品的其它剂型、规格,属于政府定价的(OTC剂型除外),在我局未核定价格前,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制定价格销售。不属于政府定价的,经营企业可自主制定价格销售。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30日起执行。此前公布过的相关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2007年0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