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关于梧州市人民医院使用Leep刀项目价格的请示》(梧价报〔201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梧州市人民医院请求将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中“宫颈环形电切术”说明栏内“使用Leep刀时加收200元”的规定,扩大到“宫颈息肉切除术”项目中使用,不符合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同意在“宫颈息肉切除术”项目中扩大范围“使用Leep刀时加收200元”。
此复。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