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现公布九味羌活颗粒等中成药内科用药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具体见附表二。附表中“#”标注为我省补充剂型规格品。
二、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
三、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销售的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医疗机构(药店)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六、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查询并执行。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www.yy.fj.cn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