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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
发布时间: 2015-11-02        信息来源:查看

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除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328号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咨询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二、根据我省实际和各有关方面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省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从今年11月1日起,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不得突破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3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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