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皖价医函〔2006〕124号
关于核定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函
安徽冲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相关费用的请示》(皖冲锋〔2006〕003号)悉。为规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企业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50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核定我省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费
招标代理机构可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套最高不超过150元(每次招标的所有文件为一套,不能分解收取)。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鉴于医用耗材品种规格多、标准不统一、采购金额比药品少的特殊性,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单个中标品种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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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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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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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以下(含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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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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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0元(含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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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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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元(含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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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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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000元(含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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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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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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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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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表中标品种指单个中标规格,代理服务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浮。同时对同一企业的单个中标品种,规格型号多的实行限量收费;同一企业单个中标品种规格型号超过7个的,按7个规格型号收费(即超过7个的部分免收费)。
四、除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同履约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五、本文自2006年12月15日起试行1年。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在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时,其招标代理服务费可按此标准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农医处)反馈。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厅,各市物价局。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