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各有关区县物价局:
根据重庆市永川片区第一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第二批的中标结果,并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价[2001]273号文)的规定。经研究,现将重庆市永川片区第一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第二批中属于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印发给你们(见附表1),请遵照执行。
第一批招标药品中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个别基础数据错误药品也一起更正(见附表2)。
此次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范围为重庆市壁山县、大足县、合川市、江津市、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永川市、双桥区区域范围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日期为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至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1、重庆市永川片区第一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西药)
2、重庆市永川片区第一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企业定价)临时零售价格表(西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