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药品价格秩序,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和自治区药品市场的供求价格情况,我委制定了盐酸四环素碱等84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药品价格政策,我委对盐酸四环素碱等84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制定了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
二、由于药品经销单位、医疗机构报来的资料有误,以及我们工作上的疏忽,致使我委新计价农〔2004〕932号文件中的个别品种价格出错,此次通知中予以修正。另根据自治区医药市场实际情况和药品价格新的信息资料,我委对《关于红霉素等335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农〔2004〕932号)文中的部分品种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调整(详见附表二)。我委新计价农(2004)932号文件中上述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三、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委下达的《关于红霉素等335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农〔2004〕932号文)附表一中布洛芬乳膏剂和附表四中步长香菊胶囊价格应属于市场调节价,废除已下达的最高零售价格,其最高零售价格随行就市。
四、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原则上不区分盒装、瓶装或袋装;国家发改委和我委已经下达过单瓶、单支、单袋价格,其他相同剂型、含量未下达包装的价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瓶、单支、单袋价格乘以相应数量确定最高零售价格。
五、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我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六、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不高于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未参加药品招标采购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按不高于此次下达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七、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和我委未下达最高零售价格的,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及时向我委申报,经我委核定价格后,各单位方可销售。
八、在国家发改委未正式公布制定此次下达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前,暂按本《通知》附表一、附表二规定的价格执行。附表一、附表二规定的价格从2004年8月10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价格与本次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盐酸四环素碱等84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