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西北五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炎琥宁等182种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一、二、三、四),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公布价格的182种药品均为列入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品种,其中西药75种,中成药66种,民族药41种。附表备注栏未标注的,其所列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的,其所列价格为该企业执行的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其他生产企业不得执行。
二、附表中未列的药品规格,由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局申报,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列药品属同品种的,其中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12月20日起执行。此前公布过的相关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表:
一、23种单独定价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52种统一定价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66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四、41种民族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自治区物价局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附表一、二、三、四.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