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国家计委公布的甲类医保药品目录品种价格为最高零售价;乙类医保药品目录品种我省按国家计委公布的中准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各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根据药品市场购销情况下浮。
二、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报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国家计委统一核定并公布价格。未重新公布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价格执行。
三、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
四、附表中规定的价格从2002年6月25日起执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药品降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购销中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