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关于完善药品与医用材料编码申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3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凡例和编码管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83号)文件精神,现将近期省医保中心受理新增编码药品中经确认属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十七批)",以及部分药品编码变更和删除表,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本批医保新编码药品表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我厅医疗保险处反映。
附件:1.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十七批)
2.医保新编码药品变更表
3.药品信息错误需删除药品编码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电子版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药品编码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价格监测中心、各设区市医保中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17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