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卫生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各地应于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的要求,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管理工作,现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付政策
㈠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的29种甲类药品(见附表1)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支付。
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简称《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中,有46种原按10%自负比例支付的乙类药品,现列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甲类药品(见附表2),这些药品的支付比例调整为按照甲类药品支付。
㈢《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中其他药品的支付比例暂不调整,仍按照现行规规定执行。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限定支付范围
㈠新增的29种甲类药品暂不设限定支付范围。
㈡《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暂不调整,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其他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甲类药品中的"抗艾滋病用药"(目录编号1651)和"青蒿素类药物"(目录编号1652),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㈠"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㈡"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四、本通知自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实施。
附件:医保目录.xls
2009-12-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