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在进行市场成本价格调查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红霉素等555种非处方药和民族药最高零售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二、列入《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非处方药和民族药本次未公布价格的品种剂型规格,企业有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企业须在2007年12月30日前报我局核定价格,我局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重新核定价格前,包括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原属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已制定价格的,生产经营企业暂按所公布的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制定价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可暂按原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三、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进行管理的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四、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以便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23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