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经研究,现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编码表(第二批)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保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的稽核,确保合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本批编码自2014年6月10日起执行,与第一批编码同步管理并进行评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我厅医疗保险处反映。
附件: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编码表(第二批)附件: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编码表(第二批).xls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