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药品交易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须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的要求,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价格及相关资料于2013年2月20日前到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件3)。
四、鉴于附表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与同品种已公布的其它剂型规格价格差异较大,同时,从企业申报到我局重新审定价格还需一段时间。为不影响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正常交易,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相关规定,未列剂型规格符合差比价关系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调整零售价格;不符合差比价关系的,在2013年3月1日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五、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附表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对药品生产经销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