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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新疆关于制定公布阿莫西林等22种抗感染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6-28        信息来源:查看

2004年新疆关于制定公布阿莫西林等22种抗感染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6/28   来源: 新疆物价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农〔2004〕747号)和《关于降低21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农〔2004〕79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我委制定了阿莫西林等3种医保甲类增补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19种医保乙类增补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是在我区销售的、上述两个降价文件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了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国家发改委未正式制定公布这些药品的价格前,各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暂按我委此次下达的价格执行。

 

二、此次未被列出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在我委未下达增补剂型和规格药品价格之前,各经销单位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4年7月5日起执行。以前执行价格凡与本次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价格为准。

 

四、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我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确定。

 

五、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改按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通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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