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精神,根据第四批药品招标情况,经市场价格调查,现将参麦注射液等13种药品共94个规格的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核定调整临时零售价格的13种药品,为我省第一批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核定调整价格的药品,不包括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品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暂由省级制定临时价格的药品以及我省医保增列的药品。这13种药品在国家和省核定公布正式价格前,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暂按本通知下达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核定公布正式价格,则按新价格执行。
二、附表公布的价格为仿制药品执行的价格,相同规格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价格。
三、大容量注射液50ml(含50ml)以上,不区分注射用水、葡萄糖、氯化钠等溶媒,均执行同一价格。
四、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降价销售。属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继续按闽价服[2004]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顺加作价。若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同品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调整后同品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五、其他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药品,将在今后分期分批重新制定和调整最高零售价格,在重新调整价格以前,暂按现行规定价格执行。
六、各地价格部门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要加强药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5年4月5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