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我局转发了国家计委制定公布的13种甲类中成药零售价格,现将其余36种乙类中成药价格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我区重新审定的36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是根据国家计委对36种乙类中成药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附表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在营销过程中,不能提供GMP证书或外包装上未印制GMP标志的药品,一律按非GMP价格执行。
三、经专家评审,确定北京同仁堂、天津达仁堂、天津乐仁堂、天津中新药业中药厂、杭州胡庆余堂、哈尔滨世一堂、南京同仁堂、上海中药三厂、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10家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见附表备注栏)。
四、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企业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于9月20日前报我局,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表:36种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