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降价药品的未列规格,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于2010年12月24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处,经审核后统一公布价格。在此期间,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暂按原价格执行。
联系人:马特。联系电话:022-23142208。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