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文件公布了42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根据计办价格[2001]1028号文件要求和《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我委制定了42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公布的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行自治区计委定价,由我委以国家计委指导意见为基础制定的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42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以上调价的药品,自10月3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今后凡在我区销售自治区计委定价的药品,除国家计委批准单独定价的企业和品种执行单独定价外,其他不分产地、厂家和品牌,一律按不高于自治区计委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在我区销售的原备案的外埠药品价格和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调整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调整的价格执行。
在我区销售的此次调价的药品中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原价格已经作废,仍未申报的,由生产经营企业在11月30日前向我委申报,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以前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此次已作调整的,改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未作调整的仍按自治区规定价格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表:42种新疆自治区计委定价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