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16]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简称《改革意见》)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列为价格改革重点任务,并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实现路径。近期出台的《改革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姊妹篇,有利于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建立符合我国医疗卫生特点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改革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分类管理、理顺比价关系、改革价格项目管理、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和加强监管等具体要求,是各地推进改革的重要依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全面领会改革精神,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改革任务的核心内容和内在关系,统筹协调、综合施策,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二、抓紧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精准测算的基础上,牵头制定部门联动、措施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于2016年底前报备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并对外发布实施。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保障患者利益。实施方案要明确改革目标、任务、部门分工、完成时限和进度安排,提出具体措施,指导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