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九味羌活颗粒等中成药补充规格共721个规格的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公布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重新统一公布前,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最高零售价格内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差率作价销售,实际购进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4月20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同一品种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表:九味羌活颗粒等中成药补充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