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中67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和经营单位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意见,于2月28日前报省物价局审定,并由省物价局上报国家计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在国家计委未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二、执行附件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三、根据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认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北京同仁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四、其余200种乙类药品的价格,在国家计委制定指导价基础上,由省物价局制定具体价格,另行通知。
五、此次公布的药品为含税价格,省内外生产和经营在我省销售的药品,凡现行销价低于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价的,继续执行原销价,高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要降到公布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六、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价格从2003年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