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县(市、区、特区)物价(发改)局(办):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实行差别差率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按"零差率"执行。
二、贵州省内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县级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按照"差别差率、顺加作价"的原则执行,即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差率执行(详见附表)。
三、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最高零售价格的,顺加作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规定的药品差别差率为最高加价率,医疗机构可按低于规定的差率加价销售。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药品差别差率表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附表:
药品差别差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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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价格区间 |
最高差价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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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元以下(含)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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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元至50元(含)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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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元至300元(含)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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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00元以上 |
7% |
最高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