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市卫生局、市外经贸委、市计生委、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精神,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阿莫西林等27种化学药品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一),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任何经销企业和单位不得突破。
二、此次公布的27种化学药品中未列入的剂型和规格,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核定临时价格。三、附表一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一律按照附表一中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部分生产企业已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生产的品种实行单独定价(见附表二)。附表二所列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在国家计委单独定价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2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单独定价药品及生产经营企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