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药品价格秩序,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和自治区药品市场的供求价格情况,我委制定了利福平等79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原则上不区分盒装、瓶装或袋装等。国家发改委和我委已经下达过单瓶、单支、单袋等的价格,其他相同剂型、含量未下达包装的价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瓶、单支、单袋等的价格乘以相应数量计算最高零售价格。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三、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不高于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未参加药品招标采购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一律按不高于此次下达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7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价格与本次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
附件:利福平等7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