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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9-02        信息来源:查看

2013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9/2   来源: 山东省物价局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2013年第41号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政策

  (一)按照"患者负担不增加、医院合理收入不减少、医保资金可承受、财政投入能持续"的原则,在医疗收费总水平不提高、药品价格下降15%以上的前提下,合理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实施基本药物和常用药物省级集中采购,可以使药品价格更多下降,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当灵活运用于医院改革的补助。除此之外,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还可以通过财政资金补助来适当补偿。

  (二)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对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医院销售的中草药、中药饮片,仍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25%作价的政策。

  (三)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参加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医院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未参加改革试点的应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

  二、统筹考虑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与规范新版医疗服务项目工作

  根据2012年国家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要求,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公益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加快推进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工作。通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检验检测项目价格,适当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及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

  三、综合施策,配套实施

  (一)进一步落实好政府办医职责,建立政府投入的长效机制。按照医改政策要求,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任务补助等经费应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各市要制定具体办法,抓好政策落实,将相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形成长效投入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医保配套政策。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要与医保支付政策配合协调,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

  (三)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切实加强试点医院内部管理,规范经营和诊疗行为,严禁过度医疗,合理用药,真正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严肃价格政策。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认真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涉及医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物价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从推进医改工作的大局出发,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制定政府投入、价格补偿、医保支付等涉及医改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沟通、协商一致,保持配套衔接,以保证医改的顺利推进。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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