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精神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降低药价、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以及我局增补制定的非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
二、我局制定的正柴胡饮颗粒等220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
三、附表一、二中没有备注生产企业的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四、根据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具体详见附表一、二中备注有生产企业的药品价格。
五、各生产企业必须在三月三十日前将附表一、二中未列的规格、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以及附表三中所列药品的相关资料报我局。在我局未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经营单位不得销售。
六、各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在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规定,同时降低实际加价率。
七、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八、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中成药内科用药(处方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2、中成药内科用药(OTC、增补品种)最高零售价格表
3、需企业申报价格的药品目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