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药品,从2005年11月22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公布的价格凡与本通知制定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此次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 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为满足临床需要,现将部分仿制药品单独定价方案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表列药品价格自2005年11月14日起执行。
附表:15种药品单独定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