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网上招标采购药品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运行,利于政府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药品价格信息发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安徽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企业在销售前应当到省物价局履行价格确认、信息发布手续,通过安徽物价网向社会发布,为药品招标采购及价格监管提供依据。未经确认、发布价格的药品,不得参加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二、政府指导价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物价局已发文公布的药品价格,生产经营企业持定价文件直接办理价格信息发布;其他未定价的药品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发布。
市场调节价格药品发布实际零售价。生产经营企业应持产地省和周边二个以上省份的药品中标通知书,办理价格信息发布手续;没有中标价格的,应提供近期周边省份三个批次的药品销售发票,经价格确认后,办理信息发布。为保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真实性,之前已办理药品价格信息发布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价格信息发布手续。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周期为一年(其中,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周期与药品招标采购周期同步)。
药品价格确认和发布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该药品的生产批件、合法机构的药检报告、GMP证书等;属原研制或享受国家专利保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安徽省价格监测中心依据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发布的全省药品网上招标采购品种,开辟安徽省药品网上招标采购品种价格信息发布专栏,为全省药品网上采购提供价格服务。
药品价格信息发布是提高价格透明度,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药品在医疗机构网上招标采购前,应当凭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单》办理挂网相关手续。
四、全省网上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信息发布费由省价格监测中心亮证收取,按每个规格品种20元计收,每个生产经营企业在同一网上招标采购期内的药品价格信息发布费最高不超过800元。非全省网上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信息发布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价格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5〕88号)规定收取。
五、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实现药品价格发布信息与药品中标价格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网络平台共同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价格实施有效监管,保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公开、公平、公正。
六、省药品招标机构应及时将全省网上采购药品品种、价格等相关资料送省物价局备查。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包括医疗机构自采药品)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实际购进价格表,并按规定加价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药品价格的管理,认真审核药品备案价格,对高于政府零售价的、不按规定差率或差额加价销售的,要予以纠正,对药品采购价格不正常的,应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七、全省网上招标采购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发布参照此办法执行。
以上通知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