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收费管理,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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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和目标
以《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为依据,以诚信服务、提高社会满意度为目标,规范收费,强化责任,健全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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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组 长:李发堂
副组长:赵永坤、张进中、李大柱、陈昌群
成 员:葛丽萍、吴朝晖、刘振凯、肖玲玲、钱艳、孙娟、陈功勤、唐军、张勤(专职管理员),各临床科室护士长、各医技科室主任。
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科),负责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日常工作。
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吴朝晖
医院专职医疗价格收费管理员:张 勤
科室兼职医疗价格收费管理员:临床科室由本病区护士长担任;医技科室由相应科主任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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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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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拟定医院医疗价格收费管理制度,申报各种收费项目,督查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2、医院专职医疗价格收费管理员认真学习物价政策法规,掌握物价收费的有关规定及知识,根据政策及时更新收费标准并做好相关科室培训工作。每天不定时抽查科室医疗价格收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3、各科室兼职管理员根据院部收费规定,每日自查本科室收费情况,防止错收、漏收和滥收费情况发生,每月抽查病历,并将自查报告在每月最后一天交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公室。
4、采购部门严把进货关,药品及耗材价格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公室,以便调整收费项目。
四、工作要求
1、各科室应以《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为标准合理收费,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等。
2、出入院管理科、门诊大厅分别配置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电子屏,信息科负责调试及维护,确保收费透明。
3、各临床科室应严格按医嘱收费,各项检查、治疗项目应在病历和医嘱单中有记录,收费项目在电子病历中无记录的,每发现一处按目标管理KPI值中扣除一个百分点。
4、如果发现多收费、错收费应自动退费,不主动退费科室,由信息科强制退费并报院部通报,同时由核算办从纯收入里双倍扣除违规收费。
5、因科室及个人行为导致物价部门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按有关规定由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6、根据《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精神要求,具体限收、停收项目(见附表)。
2017年3月30日
附表: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
一、限收项目
(一)护理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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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诊查费(急诊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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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监护费(不另收床位费、诊查费、仪器监护、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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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护理(不另收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道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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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护理(不另收口腔护理、压疮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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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护理(不另收口腔护理、洗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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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室重症监护、重症监护(不另收血氧饱和度监测)
(二)护理治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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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泵辅助输液(不另收静脉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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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周静脉营养输注(不另收静脉置管、静脉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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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尿(不另收会阴擦洗、无菌导尿包、导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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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危急重症抢救(不另收监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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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费(不另收诊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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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胃肠外营养深静脉输注
(三)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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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避光输液器(输注化疗药物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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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住院床日按天数计算,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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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留观床位费(含诊查、护理、床位费)
二、停收项目
1、肝素帽
2、口咽通气管
3、一次性口咽通气管
4、输液瓶口贴
5、一次性PVC手套
6、一次性乳胶手套
7、乳胶手套
8、一次性医用绷带
9、医用缝合针.
10、一次性敷贴
11、医用无菌敷贴
12、可贴式敷料
13、识别带、卫生盆
14、大便盆、小便壶
15、一次性中单
16、一次性加厚垫单
17、双腔导尿管
18、二腔气囊导尿管
19、硅胶胃管(8#、14 #)
20、一次性加长飞机头吸痰管
21、一次性成人吸痰管
22、一次性吸痰管
23、一次性牙垫
24、生化管
25、一次性采血针、采血器、采血管
26、一次性肛管
27、一次性灌肠器
28、一次性会阴擦洗包
29、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
30、一次性肠道冲洗袋
31、一次性引流管
32、一次性输血器
33、微量泵延长管
市四院医疗服务价格督查退费管理制度
一、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员,每日随机抽查各临床科室中的2位在院病人收费情况,填报“在院病人违规收费统计表”交信息科。
二、信息科及时通知违规收费的各临床科室,督促各科纠正违规收费,主动清退违规收费项目。
三、凡不接受清退建议,不主动退费的科室,由信息科强制退费并报院部通报,同时由核算办从纯收入中双倍扣除违规收费。
四、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员每月底从当月出院病人中随机抽查20位出院病人的收费清单,如发现违规收费,填报“出院病人违规收费统计表”,报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由核算办扣除相应数额纯收入,并予双倍处罚。
五、各科兼职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员做好自查自纠,及时清退违规收费部分。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