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医改工作要求,2016年11月25日,宜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宜医改组发〔2016〕3号文件印发了《宜宾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办法》(以下称《补偿办法》),全面启动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
一、制定依据
《补偿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28号)及市医改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是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服务价格补偿性调整的具体措施。
二、重要意义和作用
第一、取消药品加成,同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真正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促进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回归。
第二、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有利于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加重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三、工作基础与条件
一是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提供了借鉴和经验。2013年开始,我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取消15%药品加成,医院为此减少的收入采用“7:2:1”补偿机制得到补偿,即价格调整补偿70%、财政补助20%、医院消化10%。同时通过落实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确保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
二是开展了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相关数据支撑。
四、主要内容与目标
《补偿办法》共五个部分:一是调整原则,二是实施范围,三是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四是工作要求,五是执行时间。
——调价原则。总量基本平衡,按比补平减收部分。全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下同)合理减收部分的70%,通过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一次调整到位。
——执行时间和实施范围。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范围包括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四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翠屏区妇幼保健院、南溪区妇幼保健院、市工人医院和铁路医院等8家城市公立医院。
——调整方法。以2015年度8家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总额为基数,固化测算取消15%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其中70%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范围。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根据医院实际,主要调增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等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调整价格后,一是通过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70%补偿性调整,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提高,药品占比降低,收入结构更加合理。二是患者负担总体下降,按照“7—2—1”补偿方案,取消药品加成减少收入的30%由财政和医院负担,患者实际支付费用和医保基金支付总体下降。三是此次《补偿办法》推出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对公立医院取消15%药品加成减少收入的70%进行的价格“补偿性调整”,采用 “按比例补平减收,一次调整到位” 的原则和方法。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将在未来分批推进,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医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落到实处,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落实报销,严格控费。要充分发挥医保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支撑保障作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调增部分,要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门(急)诊诊查(中医辩证论治)费调增部分全额报销,确保患者费用负担不增加。要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有效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强化监管,规范行为。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后,有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市场和价格行为监管,及时组织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执行、价格公示等重点检查。充分利用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药价格举报投诉,规范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