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补充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5]403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内卫发[2014]126号)要求,自治区发改委、卫生计生委等四个部门于2014年10月24日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488号),制定了我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内容和幅度,并将审批权限委托到各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从目前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看,各地工作进度参差不齐,药品加成尚未全部取消,各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未能达到补偿药品加成收入60%的标准,不利于调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推动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计算药品实际加成金额,继续按照60%的补偿比例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调整幅度可按照一般检查治疗类、临床诊疗类、手术治疗类项目价格上调幅度不高于30%,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类项目价格下调幅度不低于10%,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调幅度不高于60%(中医医院上调幅度不高于70%)比例制定。各地按照上述原则测算后,仍不能达到补偿标准的,可考虑对护理等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二、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模式,既可以全盟(市)统一调整,也可按旗县分别制定。同时要做好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确保价格调整后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资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三、各盟市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协同配合,抓紧落实此项工作。各地必须在4月30日前将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上报当地行署、政府;从5月1日起所有试点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经盟行署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试点医院应立即按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各盟市发改委要于每周五向自治区发改委收费处通报价格调整进展情况,价格调整方案出台后要及时向自治区发改委备案。
四、各盟市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次均就医费用不得超过原有水平,防止借机涨价。
五、对于未按时完成价格调整的地区,自治区发改委和卫生计生委将对当地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于未按时取消药品加成的试点医院,将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