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根据《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医保发〔2021〕26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互认,实现参保人员就医直接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
1、全市职工和居民医保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就医直接结算。
2、全市职工和居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服务对象扩大为全市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就医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直接结算。居民门诊就医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属地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医保部门承担市城区内省(市)级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办服务和监管职责,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办服务和监管职责,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本地及异地参保人员就医情况均纳入管理范围。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属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之间按季度进行清算。市城区内省(市)级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结算按现行办法执行。DIP付费方式实行后按新办法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对提高便捷、优质、高效医保服务能力的重要作用,严密组织部署,细化任务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基金稽核监管和医保费用结算支付等。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阜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