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表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8〕145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等文件要求,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暂由各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表中所列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33手术治疗”项目最高价格在此基础下浮10%,其他项目最高价格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见附件3)在全市执行。
四、《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表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8〕145号)项目价格与现行不一致的,执行现行价格,其他政策按文件继续执行。
五、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我市执行。
六、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济南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济卫财审发〔2018〕18号)文件继续执行。
七、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八、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