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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济医保字〔2021〕1号)
发布时间: 2021-02-0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表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8〕145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等文件要求,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暂由各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表中所列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33手术治疗”项目最高价格在此基础下浮10%,其他项目最高价格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见附件3)在全市执行。

四、《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表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8〕145号)项目价格与现行不一致的,执行现行价格,其他政策按文件继续执行。

五、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我市执行。

六、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济南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济卫财审发〔2018〕18号)文件继续执行。

七、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八、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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