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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1-03        信息来源:查看

10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20〕5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2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8〕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一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平稳衔接和价格秩序的稳定,我局按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调整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和原则

  (一)起草依据。

  1.《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21号);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8〕1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工作的通知》(梅市医改办〔2019〕3号)。

  (二)基本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重点提高诊查、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中医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不受调价总量限制。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自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梅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价〔2007〕18号)同时废止。

  (二)实施范围。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适用于全市一级公立医疗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调价项目数量

  此次调价项目共333项(其中调增96项、调减237项),占总项目4848项(不包括暂不定价项目)的6.87%。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仍按原市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转发省四厅局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梅市计生〔2002〕58号)执行。

  (二)一般诊疗费用项目仍按《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梅市价﹝2011﹞107号)执行。

  (三)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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