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各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31号)精神,现公布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远程监测3类,具体试行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试行期2年;同时,取消现行按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远程会诊”项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收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价格收取费用。
二、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三、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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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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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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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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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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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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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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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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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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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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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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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收取。不得用于首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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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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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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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由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查看影像、超声、心电等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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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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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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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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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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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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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邀请方医疗机构和受邀方医疗机构在远程会诊中心或会诊科室通过可视、交互、实时、同步的方式在线开展的单学科或多学科会诊诊疗活动。邀请方医疗机构收集并上传患者完整的病历资料(包含病史、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治疗经过等)至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预约受邀方医疗机构。受邀方医疗机构依据会诊需求,确定会诊科室及高级职称会诊医师,会诊医师提前审阅病历资料。至约定时间双方登录远程医疗网络信息系统进行联通,在线讨论患者病情,解答邀请方医师的提问。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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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服务知情同意书。受邀请方为省外或境外医院的,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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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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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学科远程会诊(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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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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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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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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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学科远程会诊(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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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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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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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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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科远程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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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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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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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一个学科加收200元,加收最多不超过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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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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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病理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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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临床病理非实时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病理资料(含病理申请单、取材明细以及术中冰冻病理数字切片等),受邀方会诊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分析,在线出具由其签名的病理诊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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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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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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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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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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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临床病理实时会诊。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术中冰冻病理数字切片等资料,受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快速完成诊断工作,在线出具由专家签名的病理诊断报告。邀请方需提前1天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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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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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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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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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影像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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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CR、DR、CT、MRI影像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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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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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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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DR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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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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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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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3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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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胎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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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28周以上的孕妇通过带有远程监测功能的胎心监护仪,利用无线网络采集上传胎心数据,主治医生或者专职胎心监护医务人员根据有关数据,在30分钟内给予监护结果回复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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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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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自主定价。远程胎心监护仪相关费用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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