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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2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5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四川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诊疗项目(先期自付30%)管理,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  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5号)

         2.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第一批“互联网 +”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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