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经开区人社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45号)文件要求,现就疫情流行期间我市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患者)和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留观人员(以下简称隔离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本市未办理持卡住院的参保新冠患者和隔离人员,由市人社局配合提供相关人员的临时社保卡,在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住院结算,其中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承担的部分,各医保经办机构在前期预拨的专项救治款中进行清算;由医疗救助承担的部分,由各级医保部门直接拨付医疗机构;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用于新冠肺炎检测及治疗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下同),各定点医疗机构按人员参保地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本市未参保新冠患者和隔离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按人员户籍地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二、异地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异地参保新冠患者医疗费用,医保部门按照本市参保新冠患者的医保平均补偿比例(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从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中先行垫付,剩余部分,各定点医疗机构汇总整理后,报市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异地未参保新冠患者和异地隔离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汇总整理后,报市财政进行清算。
三、境外回芜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对于境外回芜的新冠患者和隔离人员,已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地,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四、外籍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对于外籍新冠患者和隔离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外事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43 号)的规定执行。
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1.医保部门负责结算医疗费用,对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医疗保障支付不设个人封顶线,不纳入个人年度医保支付限额计算范围,不纳入医疗机构当年总额预算;
2.财政部门做好新冠患者和隔离人员用于新冠肺炎检测及治疗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清算;
3.卫健部门负责确认新冠患者和隔离人员名单;
4.人社部门负责提供临时社保卡协助医疗费用结算;
5.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时,要提交所有新冠患者和隔离人员基本信息及与新冠肺炎检测、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信息。对于前期已自付部分费用的新冠患者和隔离人员,做好退费工作;
6.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相互配合,确保费用结算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