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临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9 号)要求,为全力做好特殊时期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本次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11 项,分别为“甲类传染病护理费”、“甲类传染病消毒费”、“病原微生物二代测序”、“呼吸道多种病原体核酸组合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及“防护服”、“隔离衣”、“普通护目镜”、“3M 护目镜”、“R95口罩”、“N95 口罩”,仅仅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包括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治疗收费。
二、规范项目维护对照。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附件中新增项目名称和编码分别在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 HIS 系统中准确维护。同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医院HIS 系统新增项目与医保信息系统中新增项目的匹配对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审核确认。新增项目全部临时作为“完全支付类”项目纳入报销政策范围,不设个人先付比例,不受限定支付标准限制。
三、严格规范项目收费。所有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稳定医疗服务价格,不得自行新增和调整。由国家应急统一调拨的物资或诊疗医用耗材不得作为新增项目收费。本次新增收费项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根据省医保局相关政策再行调整。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疑似和确诊病例未出院结算可追补新增项目收费。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