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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保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20        信息来源:查看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财政局(计财局)、卫健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医保明电〔2020〕6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救治,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待疫情结束后由救治医院汇总报同级卫健部门审核后,再由卫健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结算补助资金。

  二、异地参保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扣除省以上补助后,其余由市财政承担;本地参保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扣除省以上补助后,其余按参保所属县(区、管委会),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分别承担50%,市级补助通过财政上下级资金结算。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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