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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精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21号)、《关于执行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72号)和《关于执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11号)。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中“除外内容”包括核酸扩增试剂、核酸提取试剂或纯化试剂、病毒采样管,必须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不得网外采购,不得二次议价。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相关风险地区按要求开展大规模人群核酸检测时,可采取多人标本混合检测,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每人次20元收费(含试剂等耗材,见附件)。

  三、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包括混检)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包括简易门诊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

  四、对实行“乡采样,县检测”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开展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为准,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费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方自行协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变化将适时调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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