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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2        信息来源:查看

吉医保联〔2021〕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6号)要求,做好吉林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所需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体外诊断试剂盒费用。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过程中,体外诊断试剂盒供应方提供必要的质控液、校准品、标准品、分离液、提取试剂等,属于保障产品品质和正常使用的内在要求,不应以上述名义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费用或虚构成本变相收取费用。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要设立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愿检尽检”、返乡人员等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不得向群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察(查)费。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同时提供单样检测和混样检测服务,供群众自行选择,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核酸检测价格。原则上,来自低风险地区的群众可进行10:1混样检测,中风险地区可进行5:1混样检测,高风险地区及重点人群须1:1单样检测。

五、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

六、结合本通知明确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要求,同步将《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调整如下:一是将35号文中的附件1调整为本通知中的附件内容;二是将35号文附件2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由“250403098(z)”调整为“250403100(z)”。

七、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遵循不高于省级价格的原则,严格按此规定抓好落实。

八、此通知自2021年2月11日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为疫情期间临时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请各统筹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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