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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医保局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秀屿区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质量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13        信息来源:查看

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按照《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莆医综〔2017〕12号)、关于印发《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莆医综〔2017〕13号)、《关于修订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量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医综〔2019〕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2019年度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等相关规定,秀屿区管理部稽核股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定点药店开展2019年第三季度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工作,现对各定点药店违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具体扣分及处理情况详见以下附表。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医疗保障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定点药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定点药店要逐项整改并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规范服务行为;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对购药人身份与社会保障卡信息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刷卡结算;三、定点零售药店严禁摆放和销售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四、电子监控覆盖范围为整个营业区域而不是药品摆放区域;五、正常营业时间,定点零售药店应确保执业药师在岗开展相应服务,否则不得销售处方药。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2日      

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按照《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莆医综〔2017〕12号)、关于印发《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莆医综〔2017〕13号)、《关于修订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量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医综〔2019〕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2019年度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等相关规定,秀屿区管理部稽核股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定点药店开展2019年第三季度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工作,现对各定点药店违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具体扣分及处理情况详见以下附表。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医疗保障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定点药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定点药店要逐项整改并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规范服务行为;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对购药人身份与社会保障卡信息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刷卡结算;三、定点零售药店严禁摆放和销售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四、电子监控覆盖范围为整个营业区域而不是药品摆放区域;五、正常营业时间,定点零售药店应确保执业药师在岗开展相应服务,否则不得销售处方药。

  附件:2019年第三季度秀屿区各定点零售药店具体扣分及处理情况表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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