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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05        信息来源:查看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原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号)即将于2019年1月31日到期,该文件印发以来,对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4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附件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三、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医保支付政策和标准,执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附件所列4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支付政策和标准等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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