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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健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4        信息来源:查看

沪卫药政〔2021〕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肿瘤化疗质控中心、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印发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87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充分重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促进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水平提升。

   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本机构抗肿瘤药物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本机构抗肿瘤药物管理组织和工作制度。要定期对本机构抗肿瘤药物相关的医师、药师和护士进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和考核。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医师处方权授予及药物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抗肿瘤药物。鼓励由三级医疗机构制定并实施首次抗肿瘤药物治疗方案。

   三、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肿瘤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对于临床优势明显、安全性高或临床急需、无可替代的创新药物,医疗机构应当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简化引进流程,及时纳入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鼓励医联体内探索制定上下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的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保障双向转诊工作需求。

   四、我委委托市肿瘤化疗质控中心、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对本市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开展肿瘤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结合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结合药品上市后评价情况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优化。各相关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应在3月22日(星期一)前报送至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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