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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一)2020年财政补助在现有基础上每人增加30元。新增的30元财政补助,除中央补助部分外,其余按现行体制分担。其中市对本级及所辖各区按目前分担比例承担,对奉化区及其他四县(市)按定额人均补助6元。各级财政应及时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二)全市各类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分别调整为:成年居民A档每人缴纳750元;成年居民B档每人缴纳550元;婴幼儿每人缴纳500元;中小学生每人缴纳220元;大学生每人缴纳150元。

二、相关要求

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定于2020年9月15日启动。机关子女医疗统筹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待遇享受至2020年12月31日,子女医疗统筹卡一并废止。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统一宣传解释口径,落实各项便民举措,方便群众参保缴费。特别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子女医疗统筹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众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基金有序运行。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引导通过“非接触式”缴费,逐步减少现金缴费。

本通知未涉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等其他相关工作,仍按原渠道执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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