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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宁药监规发〔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8-2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局),宁东市场监管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实施方案》(宁党厅字〔2020〕20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宁夏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宁卫发〔2020〕160号),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44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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